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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新规 城市道路大修后3年内不得再挖

2019-11-29 09:31:07 来源:厦门晚报

城市道路大修后 3年内不得再挖

厦门出台新规,规范道路挖掘(占用)许可,已开始实施

道路施工路段要确保车辆、行人有安全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

遵循“尽早还路于民”的原则,合理安排施工时限。

厦门晚报讯(文/记者 谢雨真 图/记者 刘东华)道路反复开挖,影响交通出行,一直被市民诟病。今后,这样的问题有望减少。市市政园林局印发《厦门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本月起正式实施。《规定》要求,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予道路挖掘(占用)许可。

建设单位报送计划 主管部门统筹编制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应每年向建设项目所属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总需求计划,并在每季度第三个月20日前,报送下一季度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施工计划。涉及市政设施提升改造、老旧城区改造等重点工程的,立项并明确建设单位后应立即报送;维护、应急抢修或施工工期短的点状施工等零星项目可免于报送。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各建设单位报送的计划,统筹编制下一季度施工调度审批计划。为了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对审批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调度安排。编制时,应遵循“交叉合并”“分段施工”等原则;时间安排应避开市年度重大活动期;同一区域、同一路段,应通知各相关建设单位沟通、协调,签署协议,明确责任。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遵循“尽早还路于民”的原则,统筹考虑天气、交通、重要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合理安排施工时限。

大面积缺损修复 应在十日内完成

《规定》要求,道路施工过程中,把对市民出行、生活等影响降到最低。如道路施工路段要确保车辆、行人有安全通行的车行道和人行道,施工时间应尽可能避开车辆通行高峰期;跨越各类地下管线施工沟槽的通道必须搭设安全、可靠的便桥;对已开放交通但尚未完工的道路施工,应当采取切实安全可靠的覆盖措施等。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分隔设施,严格控制施工围挡占用范围,做到规范、美观、安全,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市区主次干道、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施工必须采用全封闭分隔设施,移动分隔的设施宜为1.8米、固定分隔的设施高度不低于2.5米。

路面修复应确保时效性。不修路基的情况下,沥青路面、人行道的小面积零星维修应当日完成,大面积缺损修复应在五日内完成;需修路基的情况下,沥青路面、人行道的小面积零星维修应在七日内完成,大面积缺损修复应在十日内完成;遇到降雨、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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