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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刑二十五年 泉州法院开展第十一次集中宣判活动

2019-11-27 10:20:49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11月26日讯(本网记者 薛逸群 通讯员 林艳)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2次推进会精神,保持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按照省法院的统一部署,11月26日,泉州中院组织晋江、石狮、南安、安溪、永春5家基层法院集中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7件43人。

据了解,此次集中宣判聚焦重点领域,对操纵经营“黄赌毒”、充当“地下执法队”、使用“软暴力”讨债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依法严惩。贯彻宽严相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认罚的涉黑恶犯罪被告人给予程序和实体的双重从宽激励。坚持深挖根治,吴某利、林某文黑社会性质组织、林某湖恶势力团伙的“漏网之鱼”刘某、王某伟、许某耀、王某以及吕某淼、王某宏等人均被绳之以法。坚决“打财断血” 依法加大判处财产刑力度,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土壤。

南安法院公开宣判1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安溪法院公开宣判1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永春法院公开宣判1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及1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晋江法院公开宣判2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石狮法院公开宣判1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泉州法院公布3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典型案例。

1、涉“七宗罪”:洪某慧等十九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获刑

【简要案情】被告人洪某慧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混迹社会,为牟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周某委、洪某成等人逐渐非法垄断了南安市英都镇区域的赌场经营,并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恶名”初步形成。

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洪某慧纠集被告人周某委、洪某成等人聚众斗殴,造成了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后,为壮大组织势力,获取更大经济利益,被告人洪某慧于2017年1月起纠集被告人周某委、洪某成等人,在南安市英都镇区域内使用诈赌工具及“赌博药水”实施诈骗,而后有组织地对被诈赌对象进行非法讨债,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攫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欺压普通老百姓,为非作歹,称霸一方。

该组织成员众多,组织、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有明确的组织约束、管理方式,并且通过违法犯罪,牟取了大量经济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声势、预谋犯罪,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法院裁判】被告人洪某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某委等十八名被告人分别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等罪名获刑二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一百五十万陆仟贰佰元。

2、全案认罪认罚:王某保等八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简要案情】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保、刘某明、许某战、王某、石某炜、唐某智、单某、李某及张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分分合合在石狮市多家酒吧,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

【法院裁判】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幅度建议。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该案八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

3、公司化形式讨债、充当地下执法队:刘某等四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2016年2月以来,吴某利、吴某铭(已判决)伙同李某芳(另案处理)先后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插手他人经济纠纷,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收取逾期还贷车辆,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吴某利、吴某铭、李某芳为组织、领导者,以吴某伟等4人(已判决)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某、许某耀、王某伟、王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福建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吴某利等人还拉拢、腐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刘某猛,通过其非法获取车辆行动轨迹等信息,指使组织成员纠集被告人刘某、许某耀、王某伟、王某等人,采用追逐、拦截、恐吓、制造车辆追尾、强拉硬拽、强拿硬要等手段强行收取他人车辆,自2016年9月成立恒泰克公司,2017年2月成立联创公司以来,共强行收取他人车辆196部。

【法院裁判】被告人刘某、许某耀、王某伟、王某参加吴某利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同其他同案人在吴某利等人纠集下,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四万一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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