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炉!福州发布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
9日,福州市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指出,2024年以后适时在城区三环路(含)以内道路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使用3年以内的电动车补偿900元,领取后不得购买新电动车!6个月内未更换新号牌不得上路!取消电动车带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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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控制总量、严格管理、平稳过渡、逐步淘汰”的原则,根据城区道路承载能力、通行安全等实际情况,在持续优化公交线网、提升公共交通运力、地铁主骨架网基本形成的基础上,采取“减存量、控增量、严管理、完善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措施逐步减少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在2024年以后本市公共交通基本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基础上,适时在城区三环路(含)以内道路和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不含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鼓励回收补偿
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在五城区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回收补偿政策,政策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市民可持身份证、户口本、车辆行驶证等资料,携带电动自行车到指定地点办理回收补偿。领取补偿时需持有本人及同一户籍内16周岁以上人员签订的放弃新购买电动自行车权利承诺书。本通告发布之日后新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车主本人和同一户籍内其他人员的新旧电动自行车均不予办理回收补偿。
(1)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将电动自行车回收补偿的,补偿标准为:
①使用时间在3年以内(含3年)的电动自行车(以初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补偿有效期为4年的榕城一卡通(4年内每年度预充值2000元额度,限当年度使用)或者900元现金;
②使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以初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补偿有效期为3年的榕城一卡通(3年内每年度预充值2000元额度,限当年度使用)或者600元现金。
(2)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6个月之后将电动自行车回收补偿的,补偿标准为:
①使用时间在3年以内(含3年)的电动自行车(以初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补偿有效期为3年的榕城一卡通(3年内每年度预充值2000元额度,限当年度使用)或者900元现金;
②使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电动自行车(以初次登记上牌时间为准),补偿有效期为2年的榕城一卡通(2年内每年度预充值2000元额度,限当年度使用)或者600元现金。
二、免费换发新式号牌
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正式实施,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启用电动自行车新式号牌,对存量电动自行车进行重新登记上牌,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设置6个月的更换号牌过渡期,逾期未更换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公告牌证作废,不再更换新号牌,且不得继续在道路上通行,在回收补偿政策期内可以办理回收补偿。同时,过渡期内允许办理原号牌转移登记(包括个人之间车辆转移登记、单位车辆转移给个人)。市民需携带身份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有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车辆到指定地点办理。换牌服务点与回收补偿点联合设置,方便市民办理。
(1)新式号牌分为黄、蓝两种颜色,实行分区域通行管理,其中: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允许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黄色号牌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号牌领取之日起不超过4年。期限届满后,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号牌予以注销,可变更为蓝色号牌,或可报废车辆。
蓝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下列区域范围内通行:
①三环路(含)以内道路;
②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
③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在其他县(市)区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内通行。
(2)建立“负面清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更换黄色新号牌,具体为:
①被列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的;
②办理人身份信息与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③单位(除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外)申请更换黄色新号牌的不予办理,但允许将车辆转移给个人后由个人申请办理。
对于以上无法更换黄色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转移登记,或更换为蓝色新号牌,在回收补偿期内可以办理回收补偿。
(3)对于五城区户籍或取得五城区居住证,且一本身份证购买了多辆电动自行车的车主,只允许其名下一辆电动自行车更换黄色新号牌,其余的电动自行车允许转移登记,或更换为蓝色新号牌,在回收补偿期内可以办理回收补偿。非五城区户籍且未取得五城区居住证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允许其将名下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或更换为蓝色新号牌,在回收补偿期内可以办理回收补偿。
(4)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以单位名义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黄色新号牌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意见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准更换。
三、取消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
取消现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模式,新注册电动自行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限量发放黄色新号牌;黄色号牌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号牌领取之日起不超过4年。期限届满后,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号牌予以注销,可变更为蓝色号牌,或可报废车辆。有效期内黄色号牌办理转移登记的,只允许变更为蓝色号牌。同时,建立新的更加便民的牌证发放方式,需要购买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可登陆“福州交警”或“e福州”APP,点击电动自行车购车信息审核功能模块,确认是否符合新购车辆上牌条件;市民也可自行对照黄色号牌申领“负面清单”,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新购车辆上牌条件。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到店购车并网上办理或市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车辆登记上牌,实现线上审核、线下购车、线上注册,方便快捷完成车辆登记报牌。
黄色新号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黄色号牌登记:
(1)申请人与身份证比对不一致的;
(2)年龄未满16周岁的;
(3)被列入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的;
(4)非五城区户籍且未取得五城区居住证的(其中马尾区仅限罗星街道、马尾镇)
(5)名下已登记有电动自行车的;
(6)单位(除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外)申请黄色号牌登记的;
(7)申请人或同一户籍内其他人员已领取过回收补偿的。
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实行单列号段管理,号牌总量按照企业已缴纳社保的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路面一线员工实有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员工已换领黄色号牌或已领取过回收补偿的相应扣减核发号牌数量),原则上不再发放新的电动自行车牌证;因工作需要确需申请的,由企业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意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原则核准后,企业统一购车、统一办理。
四、严格停放管理
规范划定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取消影响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秩序的停放点位。对不在指定区域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搬离,并依法处罚;对停放在指定区域的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搬离;自本通告正式施行之日起6个月后,对停放在三环路(含)以内和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区域,但未悬挂黄色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予以搬离。同时,开展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专项清理行动。
五、加强行业管理
查处生产经营目录外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强化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加强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督促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将企业现有的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统一更换为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统一车辆外观标识,鼓励推行末端投递站替代电动自行车配送,并加强对配送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六、强化信用监管
充分运用信用手段,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严重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力度,将严重违法行为人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七、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