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困难企业认定条件放宽 明确失业保险金返还标准
2019-08-12 10:30:46 来源:福州日报
海峡网8月1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张铁国)市人社局、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简称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失业保险金返还标准等。
通知将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条件从“按照2019年全年平均月净裁员率(以参保职工数计算)低于我市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41%)”,调整为“按照认定企业2019年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10%相对应的两个季度平均月净裁员率(以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数计算)低于全国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8%)”。
失业保险金返还标准,按照认定企业连续两个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按照我市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5%进行计算)6个月金额和企业两季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确定。
企业1季度至3季度符合条件的,可在9月20日上报相关材料;1季度至4季度符合条件的,可在明年1月20日前上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第一批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补贴力争在8月底前发放到位。
同时,为提高政策受益面,对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条件也同步放宽,上年度净裁员率高于上年末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41%)但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8%)的参保企业,也适用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欠费企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以按规定申报稳岗返还。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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