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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人获刑!三明集中宣判6起涉黑涉恶案件!

    2019-05-21 11:16:59 来源:平安三明

    原标题:32人获刑!三明集中宣判6起涉黑涉恶案件!

    5月13日-15日,三明法院对6起涉黑恶案件依法进行宣判,其中涉黑案件1件,涉恶案件5件,彰显三明政法机关打击黑恶犯罪的坚定决心。

    来和小编一起了解下

    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

    一审案件

    01

    尤溪:谢某德等7人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案情简介

    2014年下半年以来,于某显(已死亡),被告人谢某德、肖某崎、黄某楠、丁某铭,多次以讨债为由用拉横幅、播放讨债录音、喷漆、破坏门锁等方式寻衅滋事,严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形成恶势力团伙,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楠、蔡某、陈某震为索取债务,采用看管、殴打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足球比赛期间,被告人黄某楠、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07.2344万元。

    法院判决

    尤溪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谢某德等五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9个月到1年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02

    大田:刘某荣、连某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

    连某龙、刘某荣参加陈某观(已判决)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陈某观的领导,以从事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伙同组织成员参与随意殴打他人1起,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参与向他人非法讨债、插手债务纠纷等违法行为。刘某荣、连某龙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6日自动向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大田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刘某荣、连某龙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和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二审案件

    1

    巫某华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一审现场

    案情简介

    上诉人巫某华、谢某聪和原审被告人胡某梁为泄私愤,纠集他人一起持刀砍伤被害人张某华,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巫某华、谢某聪和原审被告人胡某梁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巫某华、胡某梁、谢某贤聪均一人犯数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本案系以巫某华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犯罪,谢某聪参与其中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应属恶势力团伙成员。二审期间,出现了新证据,证实谢某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宁化县公安局未掌握的本案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谢某聪聚众斗殴犯罪有自首情节,对谢某聪的量刑依法予以从轻改判。

    法院判决

    三明中院二审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对巫某华、胡某梁的判决,即巫某华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胡某梁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改判上诉人谢某聪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林某松、邓某镇、李某塘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案

    一审现场

    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松、邓某镇、李某塘等人为首,被告人杨某英、林某华、邓某肇、罗某兰、邓某新、邓某杰、张某红等人积级参与,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政府依法依规征地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借故生非,强占、值守地块,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摆放棺木恐吓他人,制作大字报辱骂他人,在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三元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巫林某松、邓某镇、李某塘等10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5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某塘、邓某镇、杨某英、林某华、邓某肇、罗某兰提出上诉。三明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并结合上诉人杨某英、林某华、邓某肇、罗某兰及其他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后果、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的量刑适当。鉴于上诉人邓某镇、李某塘,不属“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对邓某镇、李某塘量刑予以改判。

    3

    高某泉、许某华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一审现场

    案情简介

    高某泉、许某华、姚某勇、李某文为首,戚某梁、林某财、许某勇为成员的团伙,以非法敛财的目的,控制、垄断三明动车北站到南平等地营运路线载客资源,以言语威胁、中途拦截、暴力殴打为手段,逼迫多名出租车司机及私家车主将车辆停在三明动车北站地下停车场排队等候分配客源,并由该团伙收取“配客费”。2016年2月至2018年2月间,该团伙共实施强迫交易86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35起、敲诈勒索5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10起,获取非法收入配客费超77.7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泉、许某华、姚某勇、李某文、戚某梁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至9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林某财、许某勇构成犯强迫交易罪犯罪事实,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高某泉、许某华、姚某勇、李某文、戚某梁提出上诉。三明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曾某开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

    一审现场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曾某开、杨某天、曾某兰以林改名义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赞助费”“好处费”等财物,谋取私利。在当地为非作恶,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曾某开、杨某天、曾某兰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4年4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曾某开、杨某天提出上诉。三明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曾某兰的犯罪事实、犯罪后果、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作出的量刑适当。鉴于原判认定的一起行为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且上诉人曾某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某开、杨某天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曾某开、杨某天量刑予以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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