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垃圾不分类 个人最高罚200元
海峡网4月4日讯 (海都记者 陈恭璋 张志宏 包华)昨日,海都记者获悉,《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经福州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将为福州全面推行垃圾分类提供法律依据。
该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对个人处50至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至5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同时,福州市垃圾分类实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未按规定分类投放 单位最高罚5万
福州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授权福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员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区垃圾分类 物业为管理责任人
办法规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本管理经营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或者住户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并对外公示。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义务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人工作内容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
●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在责任区范围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指定收集站(点),并负责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收运企业运输。
●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