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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七情形要赔

2019-03-22 11:11:38 来源:泉州网

原标题:泉州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七情形要赔

市委办、市政府办近日下发《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海峡网3月22日讯 (泉州网记者 谢曦)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记者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市委办、市政府办近日下发《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哪些情况须负赔偿责任?

《方案》明确了7种情形: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四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五是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六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七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不适用赔偿情形

《方案》还进一步明确了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2种情形,即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赔偿范围多大?由谁赔偿?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谁来追责?

《方案》规定市人民政府作为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领域生态环境损害业务工作。同时确认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如何赔偿?

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由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为加大执行监督力度,《方案》还要求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督促赔偿义务人及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义务,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对以自然恢复方式修复的,应进行跟踪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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