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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心市区小学幼儿园招生意见出台

2019-03-19 11:30:12 来源:泉州网

原标题: 泉州中心市区小学幼儿园招生意见出台

2021年秋季起流动人口“两证”时限延长到一年半

海峡网3月19日讯 (泉州网记者曾聪虹)家有宝贝要上小学和幼儿园的看过来!昨日,泉州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2019年秋季中心市区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和《关于2019年秋季中心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对小学和幼儿园招生对象、招生办法、招生程序和时间等作了规定。

今年秋季中心市区小学、幼儿园招生仍坚持“划片招生、就近招生”的原则,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3月1日前。据市教育局初幼教科负责人介绍,今年的招生意见主要有两个变化值得关注:一是今年非中心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在申请入读鲤城、丰泽或洛江等公办小学,仍要求提供父母一方在区域内至少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务工证(“两证”)。不过从2021年秋季起,居住证和务工证有新要求,时限要求延长到至少一年半。二是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规定有变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正根据《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和《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修订相关通知,教育部门将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具体文件如下: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秋季中心市区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市直小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坚持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现就做好2019年秋季中心市区(指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下同)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19年秋季中心市区小学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提前调研制订2019 年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措施的通知》、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户籍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明确职责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的小学招生工作,在我局的统筹协调下,由三区教育局分别组织实施;市直小学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一)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要按“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本区各小学的招生服务片区,绘制辖区内小学招生服务区示意图,合理确定各小学招生规模。要对现有公办小学和辖区内适龄儿童情况进行摸底核查,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学位,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二)各区要统一在4月15日前,通过本区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小学的招生服务片区及招生规模。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到进社区、进工厂全覆盖。

(三)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于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初幼教科备案。市直小学的招生工作意见由市教育局初幼教科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招生对象

户籍关系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及居住在市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的适龄儿童。

四、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中心市区户籍适龄儿童

中心市区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一年级招收的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1日前)。具体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由各区教育局自行规定,市直小学由市教育局规定。

(二)非中心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应按生源情况以及学校学位状况统筹安排公办小学接受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并公布相关小学名单。

流动人口在当地具有“居住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两证”)的,随迁子女报名就读鲤城区、丰泽区或洛江区公办小学的,在父母居住地及务工辖区内申请入读该区公办小学。

申请入读中心市区公办小学的条件:“两证”均需达一年及以上(2021年秋季起“两证”均需达一年半及以上)。具体指提供父母一方实际在该区域内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务工证(在该区与企业签订的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该区务工、经商)(居住证、务工证签发时间为2018年9月1日前)。

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台商投资区的暂住在中心市区的,属于人户分离(人在户不在)不属于流动人口,无法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供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年(含一年)以上及公安部门办理的实有人口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实有人口登记证明签发时间为2018年9月1日前)(2021年秋季起均需达一年半及以上)

各区小学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招收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坚持以居住地就近入学的原则,若申请登记入学人数超出本校的招生计划,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三)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中心市区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中心市区户籍的,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中心市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中心市区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应满足父亲(母亲)应在泉居住及务工年限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条件。(2021年秋季起需达一年半及以上)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泉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泉生活而要求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要求,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近入读。

3.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999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外国学生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

五、民办小学的招生

(一)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要在对民办小学进行年检评估的基础上,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引导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二)民办小学应立足服务本区域,优先招收本区域适龄儿童,自觉规范招生行为,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进行不实宣传。民办学校招生方式应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

六、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中心市区小学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一)招收片区内适龄儿童的程序和时间:

6月20日各小学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 5日--7月6日:各小学接受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7月15日--7月17日:各小学汇总片区内适龄儿童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1日前:各小学公布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并及时分发录取通知书。

(二)招收进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程序和时间:

7月6日--7月8日:相关小学接受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登记。

7月15日--7月17日:相关小学汇总申请入学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1日前:相关小学公布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并及时分发录取通知书。

(三)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程序和时间:

同招收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程序和时间。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区在组织学校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二)各区要加强统筹学校生均资源配置,避免加剧“大校额”“大班额”现象。严格控制学校班生规模,一年级不出现大班额现象,原则上新生每班班生额45人。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三)继续落实《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 )、《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通知》(修订中)、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福建省贯彻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规定的有关照顾优待政策。

(四)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各区教育局、各小学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咨询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区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秋季中心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市直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有关文件和国家、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公民办幼儿园招生行为,现就做好2019年秋季中心市区(指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下同)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19年秋季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公办性质幼儿园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户籍在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周边群众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明确职责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的幼儿园招生工作,在我局的统筹协调下,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市直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一)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要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本区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绘制辖区内公办性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示意图,合理确定各公、民办幼儿园招生规模。要对现有公、民办幼儿园进行摸底核查,严格审核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宣传、公示,正确引导辖区内群众选择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入读,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继续招生。要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幼儿园的学位,确保适龄幼儿按时入园,同时严禁超大规模招生。

(二)各区要统一在4月15日前,通过本区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及招生规模。

(三)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于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初幼教科备案。市直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意见由市教育局初幼教科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招生对象

户籍关系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儿童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1日前。

四、招生办法

(一)市区公办幼儿园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具体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由各区教育局自行规定,市直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规定。

(二)各区教育局要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

(三)民办幼儿园应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民办园应优先招收。

(四)要加强对集体办和民办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应在公布招生工作意见的同时,通过本区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布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情况公示(见附件),公示内容应与实际收费一致,为辖区内的适龄幼儿(含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服务和便利,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五)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取消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等因素确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一并纳入上述各级各类幼儿园2019-2020学年度收费情况公示中,并接受监督。

五、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市区公办性质幼儿园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6月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2日--7月4日: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7月11日--7月13日: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汇总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1日前:各公办性质幼儿园公布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资格审核结果并分发录取通知书。

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办法,但应优先招收居住在幼儿园周边的适龄幼儿,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区在组织公办性质幼儿园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二)各区要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30人。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入读小班。

(三)继续落实《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 )以及《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通知》(修订中)、《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规定的有关照顾优待政策。

(四)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学外,各幼儿园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学,特别要做好招生范围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各区教育局、各幼儿园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咨询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区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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